加入收藏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3-06-17 点击数: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完善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防、减少、杜绝违纪现象的发生,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格采购程序,依据《沧州师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1、采购立项

大件(800元以上)或批量较大的物资设备由需求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填写《物资设备采购立项审批表》报后勤管理处(教学仪器设备由后勤管理处和教务科研处共同审核)。后勤管理处拿出采购意见,经主管副院长、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审批。急需低值或零散物品采购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拿出采购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

立项审批表的内容应包括:申请立项的理由,物品品种、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价格依据、预算金额等。

2、信息发布

采购计划确定后,及时通过政府采购网或校园网发帖、校内公告等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吸收资质信誉状况良好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

3、资格审查

招标前应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说明书,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必要时应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4、招标采购

凡纳入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后勤管理处填报政府采购审批表,报沧州市政府采购办审批,由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市政府采购办批准我院自行采购的,由学院采购领导小组按照政府采购办批准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活动按照采购资金额度的大小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标竞价、询价谈判等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

对价值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在公开采购信息,广泛吸引供应商参与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的程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参与招标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2)邀请招标

对价值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因供应商少于三家不能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可按照采购领导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与招标。

(3)询标竞价

对价值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按照采购领导小组议定的资质条件,在对商家资质,产品质量,生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由询标小组(院主管领导及需求部门、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招标报价,询标小组通过评议,竞价谈判,按照同等产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的原则“合理低价中标”。

(4)询价谈判

在下列情况下,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询价谈判采购方式。

①对技术性能特殊的商品

②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商品

③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时

④无法按照规定招标方式得到的商品

⑤采购领导小组一致认定的其它情形

5、草签协议

招标采购结果经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管理处代表学院与供应商草签协议。协议内容要严格执行中标结果,不得随意增减项目。纪委对草签协议在校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鉴定正式协议。

6、项目验收

需求部门,后勤管理处、纪委监察室联合成立货物验收小组,按照协议内容对供货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品牌、外观配置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填写《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单》,验收单要注明货物质量。在验收没有达到质量要求时应做退货处理。

7、支付货款

供应商向财务部门提供供货协议,货物验收单等资料,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不符合采购程序的项目不予支付。

8、纪律要求

为加强监督,关口前移,后勤管理处在进行物资采购前将采购工作安排通报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室及时参与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必要时,在采购结束后对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特资采购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以权谋私,损害学院经济利益的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2011年5月18日

版权所有:沧州师范学院-纪委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