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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节俭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有关规定

作者: 时间:2015-04-22 点击数:

中共沧州师院委员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节俭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有关规定

各院(系)处室,后勤服务中心:

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不仅损害党风和社会风气,影响校园文明建设,同时加重了事主和教职员工的经济负担,广大教职员工对此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文明、健康、节俭、和谐的校园新风尚,推进我校党的教育实践活动不断走向深入,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纪律规定:

1. 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嫁事宜要在婚礼前一周内向所在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报告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员数量及范围、使用车辆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婚礼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丧葬事宜要即时口头报告,葬礼结束一周内书面报告操办情况。

申报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纪委要事先进行提醒谈话,明确规定要求,防止违规问题发生。

2. 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不准通知下属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准接受其赠送的现金和物品。

① 管理和服务对象

② 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③ 外商及私营企业主

④ 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 节俭办理婚嫁事宜。婚宴宴请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的方式大操大办。校领导不参加婚嫁事宜宴请。

4.丧葬事宜要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中层干部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市区范围内,主管领导及工会代表学校领导吊唁慰问;市区外沧州区域内,工会代表学校领导吊唁慰问;沧州区域以外不派代表参加吊唁活动。

5. 办理婚嫁事宜禁止使用公车。租用、借用车辆不得超过六辆。办理丧葬事宜使用公车不得超过三辆。

6.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在工作时间参加非近亲属婚庆活动。

二、违纪处理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精神,不按要求报告的,所在单位要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 对于违反规定收受钱物的,按照中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内警告以上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3. 对于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现金的,给予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4. 对于办理婚嫁事宜使用公车的,给予当事人党内警告或严重处分,并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补交使用费。对于将本单位公车借给他人办理婚事的,给予批准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司机擅自出车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由司机本人交纳500元车辆使用费,同时追求相关领导和车辆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 监督检查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纪委监察室要充分发挥监督监察职能,广开信息渠道,抓好监督检查。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五一”“十一”“两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期间的明察暗访,一经发现违规违纪、大操大办婚丧事宜,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学校工会要积极引导教职员工节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红白理事会要文明理事,移风易俗。全体党员干部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以节俭操办的实际行动引领校园新风尚。

四、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4年8月10日

版权所有:沧州师范学院-纪委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