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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之纪检监察机关为何应当强化自我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作者: 时间:2020-07-09 点击数: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本款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自我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纪检监察机关既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监督,又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如果自我监督跟不上,很容易出现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损害党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成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坚持刀刃向内,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十九大以来,不断加强内部制约,实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开展“一案双查”,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纪检监察干部仍然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围猎”的重点对象,面临各种腐蚀的风险。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备天然免疫力。制定《规则》,就是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进一步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把自我监督做实做到位。

二是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诚恳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习惯在受制约和监督的环境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首先,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首先是党内监督,来自党委(党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监督。中央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其次,社会监督是重要的外部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既是对被审查对象的严肃处理,也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再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回应群众关切的重要方面,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只有自律与他律结合,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才能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第二款规定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自身首先要过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的,在抓自身建设上、在抓干部管理监督的问题上,纪检监察机关也有主体责任,同样要落实“一岗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牢固树立“抓好主体责任是本职,不善于抓主体责任是不称职,抓不好主体责任是失职,不抓主体责任是严重渎职”的观念,严格教育管理队伍,真正把自身建设主体责任的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真正把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队伍建设都有主体责任,要管好自己、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管党治党的使命感、紧迫感,把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现在党的建设、管理、监督之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既要在监督执纪工作的各环节严格审批、加强监督检查,又要在队伍建设上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及时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决不护短遮丑,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本条规定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管理提出的原则性要求,统领“监督管理”一章设定的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制度,明确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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